1.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

3.关于劳务报酬,单位是否具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4.为什么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要作为公司的成本费用呢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为_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对象

法律分析:在个人所得税APP里面显示有已离职公司的名字,这种情况不用担心。

这种情况应该是你的公司没有在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给你做离职。

你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里面查询你每个月的收入,如果在你离职之后,你原来的单位没有为你申报过工资,就没有什么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院规定的,依照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摘 要: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为各国法律所确认,文章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入手,对如实告知义务的本质内涵以及其告知范围,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和方式,违反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其中重点分析了我国法律对于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及告知范围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投保人 如实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的履行

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概述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者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情况来欺骗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需履行的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保险合同订立前,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告知义务从本质上讲不属于合同义务,它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告知并不是保险合同本身所约定的内容(虽然在实务中保险人均在合同中写明此项义务),但它对合同成立起到关键的作用,创立告知义务的根据何在?理论界学术界观点不一,主要有以下五种:

1.诚信说:认为保险合同系最大诚信合同,其基础立于相互之信赖,故订约之际,告知义务应最大限度的履行告知义务。

2.合意说:主张保险合同须基于双方意思表示的完全一致,关于危险程度及范围也必须合意,否则,其合同得以解除。

3.射幸说:该说认为保险合同为一种射幸合同,因而就确定的事故而言,双方以具有平等的认识为原则,投保人自己应负有告知已知事实的义务。

4.担保说:认为有偿合同的当事人须负瑕疵担保责任,保险合同既为有偿契约之一种,如告知义务人不如实告知,即属隐匿其瑕疵,而应负责任。

5.危险测定说: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须先测定危险,计算保险费,囿于技术上的限制,保险人测定危险须告知义务人协力而为,以利于合同的签订。

其中我个人主张危险测定说。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技术上的要求。他通过众多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来实现其保障功能,虽然对风险评估是保险人的责任,但却要以投保人的告知为基础。因为被保险人之间有不同的保险标的,其所面临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是不同的。保险人只有对保险标的进行充分的了解之后,才能正确的识别风险、测量风险、从而在被保险人之间科学的转嫁、分散和分摊风险。但保险标的一般是由被保险人掌管和控制的,保险人并不清楚保险标的的具体状况。只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此作出充分的告知和陈述,保险人才能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作出合理的评估。

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与方式

(一)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

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均明文规定为"保险合同订立时",泛指保险人为承保意思表示之前,义务人于投保时及投保后合同成立前应负告知义务。但广义上的告知义务还应包括签订合同之后的告知。因此我们把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可分为合同前的告知和合同后的告知。

对于合同前的告知,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以上法律规定都表明告知义务的履行是在保险合同正式成立之前。

保险合同订立后的告知义务主要存在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后再复效时、合同期间届满之后再续约时以及合同变更时。我国《保险法》对此时告知义务人是否负有告知义务没有明确规定。

(二)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关于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和保险业发展水平不同,存在两种制度:一种是询问告知主义,即只有在保险公司询问的情况下,投保人才有义务如实告知;另一种是自动告知主义,即告知义务人除对于保险人所提出的书面询问之事项应据实告知外,对足以影响危险估计的事项,也有主动告知的义务。

以上可以看出,在"自动告知主义"和"询问告知主义"下,告知义务人所告知的范围有很大的差别。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可以认定其选择了询问告知制度,这是符合国际保险立法潮流的。"询问告知主义"的立法模式不仅是节约交易成本的立法技术的体现,同时也是在"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这一理念指导下立法的结果。因为我国正处在保险发展初期,投保人作为"外行人"对何为重告知的形式即可以是书面告知抑或口头告知,告知义务人的告知形式是以书面为之还是以口头为之,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保险实务中二者兼有。我们知道,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险人知悉所需的有关保险标的危险的重要事实。所以告知的形式无关紧要,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一般认为,所谓"口说无凭",如果告知义务以口头形式履行,一旦发生纠纷,告知义务人根本无法举证证明对保险人询问的事项已为告知,而保险人就可以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这样对投保方是不公平的。因此,保险法应明文规定告知义务应以书面形式(如询问表)履行。此外书面方式避免了诉讼中举证困难的问题。如果投保人将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以口头形式告知了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但没有书面材料,必然会导致投保人的举证困难。

三、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的法律后果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但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供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可见,我国立法的主观归责性也用过失主义,将告知义务人主观上无过失的情况排除在外,这种立法主张值得肯定。

我国《保险法》第16 条第3 款上规定了"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据此可知,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知道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而不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告知义务后,保险人行使解除权,显然应该是有时间限制,答案应该是肯定的。日本保险法规定,该解除权在保险人自得知解除原因之时1个月内不行使时,即行消灭,自订立合同之时起经过5 年时间也是一样的。韩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得知其事实之日起l 个月内,限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 年内可以解除合同。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 条规定,前项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原因后,经过l 个月不行使而消灭,或契约订立后经过2 年,即使有解除的原因,也不能解除保险合同。

新修订的《保险法》首次纳入解除权抗辩期限的问题,具体内容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中有明文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由于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权的存在,可能导致保险人的投机行为,这就避免了保险人在对自己有利的时候解除合同。以此来平衡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来保护投保人的合法利益。

应当注意的是,当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时,保险人只能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强制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或向投保人提出损害赔偿。因为最大诚信原则对于投保人是一种不利的法律约束。但是,如果投保人的行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而是构成了欺诈,作为一种侵权行为,我认为保险人不仅有权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而且有权向致害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参考文献:

[1] 仲伟珩.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研究--以中德法律比较为出发点[J]. 比较法研究, 2010,(06) .

[2] 姜南. 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J]. 保险研究, 2007,(02) .

作者简介:陈昱君,(15-),甘肃天水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06年本科毕业,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

法律主观:

个人所得税中的扣缴义务人就是向个人支付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的单位及个人。根据法律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按时为纳税人申报个税,并代为扣缴。

法律客观:

1、带上你所有的资料到地税局委托代征收单位的服务窗口去缴纳。2、有些地区是设立了便民服务窗口的你也可以带好你的所有材料去当地的便民服务窗口缴纳。这里要提醒一点就是资料一定要带齐。不然你就会被荣幸的安排一项伟大的体育运动。这项体育运动的名称叫往返跑。3、可以在办理登记或检验的时候顺便就把这项费用缴了。省时省力。当然要记得带齐资料。如果没带齐。你要想省时省力那还有最后一个办法。我们看下一条途径。4、车主在购买交通强制责任险的时候可以在公司顺带缴纳。比如说你是你是在(4008000000.com)买的在缴纳新一年交强险的时候就可以顺带缴纳。好像如果你在其公司购买了其他业务。缴纳车船税是可以优惠的。5、现在开通了网上业务比如平安。可以在网上直接缴纳。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部门登记的车船,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保险机构所在地。将保险机构所在地也作为车船税的纳税地点,是为方便车主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减少完税所需时间和成本。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汽车车船税在哪里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北京地区: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京财税〔2011〕2987号)规定:“本市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对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按照纳税地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具体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以上内容就是车船税缴纳的地点,可以在不同的地方缴纳、甚至还可以在网上缴纳,希望可以帮到需要帮助的朋友。

关于劳务报酬,单位是否具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1.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1.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什么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要作为公司的成本费用呢

按照法律,单位具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一、法律依据: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不得拒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单位具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扩展资料:

一、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

如一次性支付对方劳务报酬5000元,那对方应交纳的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额为:5000*(1-20%)*20%=800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第十一条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第二十一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单位不代扣代缴的处罚标准

1、《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1998年修订)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注(自2001年5月1日起,第十条、第十一条改按新《征管法》有关规定执行。)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成本费用无关,不需要作为公司的成本费用。

2、代扣代缴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从纳税人持有的收入中扣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一种纳税方式。

3、依法代扣代缴的只有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缴纳税款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单位发放的工资工资收入。另一些根据税务机关的实际需要,针对零星且难以控制的税源,进行委托代扣代缴,如农村个税、市场、私人租赁等。

扩展资料: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1,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2,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3,比例税率。对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